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确定的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分解制定的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公共供水能力进行平衡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单位因用水量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根据供水能力和实际用水需求,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对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有些地方规定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云南节水

把城市节水放在城市发展和水务相关工作的优先位置,提升城市用水效率。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的系统性,强化用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效率控制,落实节水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构建自然健康水循环系统。根据我区水资源禀赋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实施差别化节水措施。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落实城市节水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养人民节水意识,让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云南节水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与技术发展水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技术与宣传手段,改善供水系统,减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损失与浪费,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环境、生态、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与可持续发展。
市、县(自治县、市、区)管委会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水法规政策和制度,投入节水财政资金,成立专门节约用水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培育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鼓励对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国家认可的节水设备、器具,提高节约用水科技水平。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

地方层面的具体要求:分类编制审核。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的分类,在不同阶段开展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工作。例如,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河北省邢台市等规定,**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包括节水设施设计内容;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按照项目规模分类编制,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安徽省淮南市规定,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年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可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要加强城(镇)公共用水节约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费。云南节水
完善节水审批和监管体系,健全项目节水管理机制。云南节水
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升用水效能。2022年,发布了新一版国家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引导各地推进城市节水,加强设施建设和各项制度落实。连续32年举办“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通过建设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不断夯实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社会基础。同时,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提升再生水生产、输配能力,在116个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相关试点。2015年以来,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全国90个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就地消纳、就地利用水平。云南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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